有關特殊教育的轉銜服務下列何者有誤?
(A)學校應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的轉銜輔導與服務。
(B)轉銜輔導與服務的辦法由學校訂定之。
(C)身心障礙學生的個別化教育計畫,應包括學生的轉銜輔導與服務內容。
(D)轉銜輔導與服務內容,包含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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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 B(2770), C(103), D(38), E(0) #423694

詳解 (共 7 筆)

#662258

特教法(102.1.23) 

第31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

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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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4592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第 31 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 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中央主管機關-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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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教育法 第31條
為使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應提供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其轉銜輔導及服務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個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轉銜輔導及服務辦法 第2條
為使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學生)服務需求得以銜接,各級學校及其他實施特殊教育之場所應評估學生個別能力與轉銜需求,依本辦法規定訂定適切之生涯轉銜計畫,並協調社政、勞工及衛生主管機關,提供學生整體性與持續性轉銜輔導及服務

特殊教育法 第28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應以團隊合作方式對身心障礙學生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訂定時應邀請身心障礙學生及家長參與,必要時家長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參加


→特殊教育施行細則 第9條
1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個別特性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之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級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2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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