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特殊教育法(2009)第24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特殊教育學生之支援服務,其內容包括:
(A)評量、教學、行政
(B)安置、教學、個別化教育計畫
(C)相關專業團隊、教學、評鑑
(D)教學、考核、個別化教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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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758
特殊教育法 第二十四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提供學校輔導身心障礙學生有關評量、教學及行政等支援服務。

各級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學生之評量、教學及輔導工作,應以專業團隊合作進行為原則,並得視需要結合衛生醫療、教育、社會工作、獨立生活、職業重建相關等專業人員,共同提供學習、生活、心理、復健訓練、職業輔導評量及轉銜輔導與服務等協助。
前二項之支援服務與專業團隊設置及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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