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現行特殊教育法對支持服務的規定,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的項目為:
(A)教育輔助器材
(B)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C)家庭支持服務
(D)校園無障礙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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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14), B(333), C(20), D(204), E(0) #574587
統計: A(714), B(333), C(20), D(204), E(0) #574587
詳解 (共 10 筆)
#1037932
簡單來說,出題老師可能不會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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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429
特殊教育法第33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基於最後一句話,編列預算時最先推動為教育輔助器材,復健服務次之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基於最後一句話,編列預算時最先推動為教育輔助器材,復健服務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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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1885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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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8144
樓上似乎會錯意了
第一項是學校 .幼兒園....整大段
第二項是指經主管機關.......
第三項前兩項辦法......
第四項是身心障礙學生.....
教育輔助器材 適性教材 復健服務 只是第一項裡的第一款第二款 第四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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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7940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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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2604
我的想法也同2F
中央標準法(93/05/19修正)
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所以我覺得此題答案應為ABCD全部
中央標準法(93/05/19修正)
第八條
法規條文應分條書寫,冠以「第某條」字樣,並得分為項、款、目。項不 冠數字,空二字書寫,款冠以一、二、三等數字,目冠以(一)、(二) 、(三)等數字,並應加具標點符號。 前項所定之目再細分者,冠以1、2、3等數字,並稱為第某目之1、2 、3。所以我覺得此題答案應為ABCD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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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961
第 33 條
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經主管機關許可在家實施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適用前項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第一款至第五款服務。
前二項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
各主管機關應優先編列預算,推動第一項、第四項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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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4001
樓上老師太專業了!!!解答我多年以來讀法規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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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368
如照2F意思是教育法33條規定要先推動第一項與第四項
(第一項)學校、幼兒園及社會福利機構應依身心障礙學生在校(園)學習及生活需求,提供下列支持服務 一、教育輔助器材。
二、適性教材。
三、學習及生活人力協助。
四、復健服務。
五、家庭支持服務。
六、校園無障礙環境。
七、其他支持服務。
(第四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由各主管機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提供者,補助其交通費;其實施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那這題要怎麼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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