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的特殊教育法有許多新的規定是過去沒有的,但不包括以下那一項?
(A)延伸至高等教育
(B)寬列特殊教育預算
(C)資優生應有個別化輔導計畫
(D)特殊教育服務的申訴應向學校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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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399), C(166), D(252), E(0) #574589
統計: A(145), B(399), C(166), D(252), E(0) #574589
詳解 (共 10 筆)
#917689
特殊教育法及立法院法律系統中所提到的皆是『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本題選B沒有錯,但C選項的確多了一個「化」字,可能為出題者出題時沒注意到的細節。
(A)延伸至高等教育 →98、102、103年法條皆有出現。 (C)資優生應有個別化輔導計畫 →98年始出現。 (D)特殊教育服務的申訴應向學校提出
→「申訴」一詞於86、90年皆有出現,但並未明訂應向誰提起申訴。而「申訴應向學校提出」於98年訂定。
本題選B沒有錯,但C選項的確多了一個「化」字,可能為出題者出題時沒注意到的細節。
(A)延伸至高等教育 →98、102、103年法條皆有出現。 (C)資優生應有個別化輔導計畫 →98年始出現。 (D)特殊教育服務的申訴應向學校提出
→「申訴」一詞於86、90年皆有出現,但並未明訂應向誰提起申訴。而「申訴應向學校提出」於98年訂定。
By~立法院法律系統,搜尋:特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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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986
是因為特教預算在98年的已經提高 102是沒有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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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144
資優生不是個別"化"輔導計畫,是"個別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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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247
A. 93年無高等教育。98新增後,102年沿用,感覺是新規定
B. 93年本來就有
C. 93年無高等教育,98年新增後,102年沿用,感覺是新規定
D. 93年只規定可以申訴,但申訴辦法另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
98年才明訂申訴的窗口是那些單位。102 年沿用98年規定,所以也感覺是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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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0007
第二十一條 也有說學習權益受損得向學校提出申訴,所以D沒有錯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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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384
第九條 各級政府應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
第二十一條 對學生鑑定安置輔導如有爭議,得向主管機關提起申訴
答案有問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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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986
依照6樓的說明,那B為何錯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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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4886
題目所說的"目前"跟"過去"分別是那些年度的的特教法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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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7681
透過立法院法律系統查詢後,民國86年特教法第30條原文為:
「各級政府應按年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三;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百分之五。
地方政府編列預算時,應優先辦理身心障礙學生教育。
中央政府為均衡地方身心障礙教育之發展,應視需要補助地方人事及業務經費以辦理身心障礙教育。」
由此可見,寬列特殊教育預算的法條行之有年。
而98年修法後,將條次變更,由30條移至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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