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公開場所毆打乙,致乙受輕傷,因甲拒不和解,乙於案發 1 個月後,向法院提起傷害罪自訴,一審法院判甲有罪,宣告有期徒刑 2 月,乙認為已足夠,但乙妻丙認為量刑太輕,遂以自己名義具狀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丙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合法,丙為合法上訴權人,量刑過輕亦為上訴理由
(B)上訴不合法,丙雖為合法上訴權人,但量刑過輕並非合法上訴理由
(C)上訴不合法,丙雖為合法上訴權人,但量刑過輕非屬為自訴人利益上訴
(D)上訴不合法,丙非合法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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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237), C(233), D(994), E(0) #372581
統計: A(440), B(237), C(233), D(994), E(0) #372581
詳解 (共 10 筆)
#556779
得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自訴人、檢官。(告訴人及被害人則需透過請檢察官上訴的方式§344Ⅲ)
而依題目,自訴人甲之妻丙因不符以上資格其中之一(丙既非自訴人,也非告訴人或被害人),故非上訴權人
而依題目,自訴人甲之妻丙因不符以上資格其中之一(丙既非自訴人,也非告訴人或被害人),故非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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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56
所以345的意思是:甲(被告)的配偶,才有獨立上訴權,自訴人要為被告不利益上訴只有自訴人跟檢察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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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858
題目是:
乙~~~~~~,~~提起~~~自訴,一審法院判甲有罪,宣告有期徒刑 2 月,乙認為已足夠,但乙(自訴人)妻丙認為~~~提出上訴
得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自訴人、檢官
而依題目,自訴人乙(自訴人)之妻丙一非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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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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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986
為~~被告~~利益~~ 而上訴 : 法代、配偶、原代辯、檢。
第345條(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第346條(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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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995
乙妻只能在再審時出面唷
上訴時並未有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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