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公開場所毆打乙,致乙受輕傷,因甲拒不和解,乙於案發 1 個月後,向法院提起傷害罪自訴,一審法院判甲有罪,宣告有期徒刑 2 月,乙認為已足夠,但乙妻丙認為量刑太輕,遂以自己名義具狀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有關丙之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上訴合法,丙為合法上訴權人,量刑過輕亦為上訴理由
(B)上訴不合法,丙雖為合法上訴權人,但量刑過輕並非合法上訴理由
(C)上訴不合法,丙雖為合法上訴權人,但量刑過輕非屬為自訴人利益上訴
(D)上訴不合法,丙非合法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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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0), B(237), C(233), D(994), E(0) #372581

詳解 (共 10 筆)

#556779
得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自訴人、檢官。(告訴人及被害人則需透過請檢察官上訴的方式§344Ⅲ)
而依題目,自訴人甲之妻丙因不符以上資格其中之一(丙既非自訴人,也非告訴人或被害人),故非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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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156
所以345的意思是:甲(被告)的配偶,才有獨立上訴權,自訴人要為被告不利益上訴只有自訴人跟檢察官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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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858

題目是:

乙~~~~~~,~~提起~~~自訴,一審法院判甲有罪,宣告有期徒刑 2 月,乙認為已足夠,但乙(自訴人)妻丙認為~~~提出上訴

 

得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自訴人檢官
而依題目,自訴人乙(自訴人)之妻丙非上訴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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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8897
第 三 編 上訴
第 一 章 通則
第 344 條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 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亦得具備理由,請求檢察 官上訴。 檢察官為被告之利益,亦得上訴。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之案件,原審法院應不待上訴依職權逕送該管上級法 院審判,並通知當事人。 前項情形,視為被告已提起上訴。
第 345 條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
第 346 條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 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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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986
為~~被告~~利益~~ 而上訴 :  法代、配偶、原代辯、檢。
345條(上訴權人~獨立上訴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為被告之利益獨立上訴。346條(上訴權人~代理上訴  原審之代理人或辯護人,得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但不得與被告明示之意思相反。

換句話 : 判決有不服  就是 為不利益,希望被判決人 能判更重,但是只有當事人(檢、被告、自訴人)才可。   自訴人沒死,所以配偶不可上訴。
344條(上訴權人~當事人)  當事人對於下級法院之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上級法院。  自訴人於辯論終結後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上訴
428條(聲請再審權人~為受判決人不利益  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之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自訴人已喪失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第三百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得為提起自訴之人,為前項之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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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4094
重點在當事人的利益及不利益。刑訴344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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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8559
<刑事訴訟法>第345條[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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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7994
刑訴§ 428 : I.為受判決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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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7801
回7F利益應當不是重點,而是原告乙(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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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9995

乙妻只能在再審時出面唷

上訴時並未有其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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