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於臺北合法逮捕甲,欲解送至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解送途中經臺中,甲突然休克昏迷,經送至臺中某醫院救治 6 小時後,甲清醒無礙,再經警送至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下列有關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法定 24 小時期間之敘述,何者正確?
(A)只有「解送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B)只有「休克昏迷送醫」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C)「解送時間」與「休克昏迷送醫」時間應累計不計入 24 小時
(D)「解送時間」與「休克昏迷送醫」時間加總後扣除重疊部分之時間,不計入 24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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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06), C(1421), D(510), E(0) #372588
統計: A(34), B(206), C(1421), D(510), E(0) #372588
詳解 (共 3 筆)
#571006
法務部法檢字第0990803215號:刑事訴訟法第 93 條之 1 第 1 項 8 款事由,有性質上可能併存者,有性質上不可能併存者。倘 2 項以上之法定障礙事由存在,而性質上併存者,應擇時間最長者,不予計入 24 小時內;若性質上不能併存者,應累計排除於 24 小時之外。
另依其理由之舉例,「解送期間」與「心肌梗塞」顯係不可能併存之障礙事由,故推知依本題之情形,應累計排除於24小時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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