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B)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C)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D)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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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213), C(134), D(413), E(0) #372589

詳解 (共 10 筆)

#538656
只有配偶和法定代理人才具有獨立告訴權 而丙已和甲離婚故不得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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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954
第 233條被害人理人或配偶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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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8073

甲車禍受傷,因傷勢不重,與肇事者乙簽下和解契約,乙同意支付甲新臺幣 1 萬元,甲也表示不會提起任何訴訟。甲妻丙為甲抱屈,認為賠償金太少了,堅持甲應提起告訴。為此甲與丙大吵一架後辦理離婚登記,但丙仍對乙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B)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C)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D)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A)     甲既然已經與乙和解,甲應該撤回告訴

本法並無捨棄告訴權之規定,縱然捨棄亦不生效力


90年台非字第16號


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自屬無效。

 

(B)     丙的告訴不合法,檢察官應為不起訴處分

告訴權因取得的原因不同可區分為

1.     被害人告訴權:因犯罪受有損害而取得告訴權

2.     犯罪告訴權:因他人犯罪而取的告訴權

 

區分實益:在認定是否具有為告訴權人之身分之時點不同

1.     被害人告訴權:以犯罪時為準

2.     犯罪告訴權:以提起告訴時為準

 

本題丙提起告訴時已無犯罪告訴權(非配偶了),所以告訴不合法,檢察官依255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


第 255 條

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為不起訴、緩起訴或撤銷緩起訴或因其他法定理由為不起訴處分者,應製作處分書敘述其處分之理由。


 

 

(C)     本案發生合法告訴的效力,檢察官應依法偵查終結

錯,參B解釋

 

 

(D)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可以獨立提起告訴

錯,丙提起告訴時已無犯罪告訴權(非配偶了),所以告訴不合法


第 233 條

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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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826

    本題告訴不合法是因提起告訴時已無配偶關係,但如果是刑法239條的通姦罪,則是以犯罪時有配偶關係為準,即使告訴時無配偶關係也無妨。

另刑事訴訟法第233條但書所指之不得與被害人意思相反,限於被害人死亡時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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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708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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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2423
7F...和解是要訴訟上的和解才生確定判決效力哦
此題告訴不合法不是因為和解效力
而是因為丙已非甲之配偶而告訴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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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291
題外話
甲與乙和解 雖民事上金額已和解但刑事上過失傷害仍可提出"過失傷害"

實務上 只要有擦傷挫上就可以提告過失傷害
法院依據和解有無給予緩刑 沒和解就沒緩刑

前幾天(真實案例)
甲與乙相約和解
乙付清修車費後
尚未簽和解書
甲藉由試車名義將車開走
其意就是想告乙過失傷害

還好乙最後跟車廠拿回修車費
讓車廠直接報警告甲"未付清修車費即將車子開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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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9567

此題為

先離婚後告訴

不成立獨立告訴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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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9202
[233 ]被害人理人或配偶獨立告訴。 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 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 相反。
 
得為被告不利益上訴:自訴人、檢官。(告訴人及被害人則需透過請檢察官上訴的方式§344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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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287
只有配偶和法定代理人才具有獨立告訴權 而丙已和甲離婚故不得提出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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