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之犯罪事實一部可自訴,他部不可自訴而為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之罪,試問該自訴案件:
(A)全部可自訴
(B)選項皆非
(C)全部不可自訴
(D)前者可自訴後者應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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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6), B(105), C(851), D(280), E(0) #425950

詳解 (共 2 筆)

#700300
第 319 條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 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 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 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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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5918
319 III1部可提他部雖不得自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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