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電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
(A) 效力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
(B) 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
(C) 效力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
(D) 效力不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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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804), C(281), D(566), E(10) #320007
統計: A(548), B(804), C(281), D(566), E(10) #320007
詳解 (共 10 筆)
#286860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8712008
因告訴不可分,甲告乙傷害的效力及於丙(只能告傷害事實,不能選被告)。
因案件單一性,甲告的是傷害,所以效力不及於毀損。
因告訴不可分,甲告乙傷害的效力及於丙(只能告傷害事實,不能選被告)。
因案件單一性,甲告的是傷害,所以效力不及於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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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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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02
刑訴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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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24
我想是因為題目所問的是著重於甲告"乙"這個人身上,罪名是傷害罪。所以有丙選項可以先排除。 而因為案件單一性,所以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罪。(我是這樣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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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97
題目問告訴的效力 題目的二罪都要告訴乃論 甲只告傷害 自然告訴效力只及於傷害部份 毀損部分並無說明提告 故無人提告 沒有告訴效力 剛開始誤會是公訴效力選了A...忽然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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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377
甲侵入乙之住宅內將乙毆傷(普通傷害),乙乃於告訴期間內向司法警察機關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關於乙提出傷害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告訴之效力僅及於傷害部分
(B)告訴之效力僅及於侵入住宅部分
(C)告訴之效力及於傷害及侵入住宅兩部分
(D)告訴之效力未定
(E)以上皆非
(A))告訴之效力僅及於傷害部分
(B)告訴之效力僅及於侵入住宅部分
(C)告訴之效力及於傷害及侵入住宅兩部分
(D)告訴之效力未定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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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909
依本題提供的資訊,應該是:「甲告乙傷害罪,效力及於丙,故乙丙二人都背負傷害罪罪名。」但選項上並沒有及於丙的傷害罪這個選項,且基於不告不理,毀損罪的部分是不計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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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29
不及於丙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無告訴即無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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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24
舉個例子:甲持槍欲射殺乙,結果射到乙後貫穿打破乙的花瓶,在這邊只會論殺人罪,毀損就被排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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