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甲向警察提出告訴稱:「乙、丙聯手分別用我的手機和筆電向我丟來,打傷我的臉和胸部,手機和電腦也都掉到地上壞了,我要告乙傷害罪。」依最高法院之見解,甲對乙之傷害行為提出告訴之效力為何?
(A) 效力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
(B) 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物罪
(C) 效力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
(D) 效力不及於丙之毀損器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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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804), C(281), D(566), E(10) #320007

詳解 (共 10 筆)

#286860
http://www.wretch.cc/blog/sleepylaw/18712008

因告訴不可分,甲告乙傷害的效力及於丙(只能告傷害事實,不能選被告)。
因案件單一性,甲告的是傷害,所以效力不及於毀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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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721

To 科任兄:

  基本上這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一行為犯數罪」牽扯的是「犯罪數與侵犯法益數」的概念指的是刑法55也就是想像競合犯。

  「案件單一性」是指「犯罪事實」的概念,簡單的說,受理案件以「犯罪事實」為基本單位,而非以被告或罪名為基本單位,一次受理一個案件,所以有不告不理與告訴不可分的原則存在。


  如本題甲提告訴的事實是傷害,這個傷害是乙丙共同造成的,甲不能說乙打得比較痛所以我只要告乙,要告就同時告一起傷害甲的乙丙二人,要不就都別告。

  另外甲告訴的事實是傷害,即使傷害的同時一併造成毀損,因為未提告訴(毀損是告訴乃論),所以效果不及於毀損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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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302

刑訴239: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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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724

我想是因為題目所問的是著重於甲告""這個人身上,罪名是傷害罪所以有丙選項可以先排除。 而因為案件單一性,所以效力不及於乙之毀損器罪(我是這樣理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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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397

題目問告訴的效力 題目的二罪都要告訴乃論 甲只告傷害 自然告訴效力只及於傷害部份 毀損部分並無說明提告 故無人提告 沒有告訴效力    剛開始誤會是公訴效力選了A...忽然清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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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490

Ya-Ting Chang 說的沒錯~~
    這是告訴不可分的例外, 實務上曾經類推出 [ 自訴不可分 ] , 後來釋字569號針對這個有解釋過!!
    這也是常見考點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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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377
甲侵入乙之住宅內將乙毆傷(普通傷害),乙乃於告訴期間內向司法警察機關對甲提出傷害之告訴。關於乙提出傷害之告訴,下列敘述何者為正確? 
(A))告訴之效力僅及於傷害部分 
(B)告訴之效力僅及於侵入住宅部分 
(C)告訴之效力及於傷害及侵入住宅兩部分 
(D)告訴之效力未定 
(E)以上皆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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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6909
依本題提供的資訊,應該是:「甲告乙傷害罪,效力及於丙,故乙丙二人都背負傷害罪罪名。」但選項上並沒有及於丙的傷害罪這個選項,且基於不告不理,毀損罪的部分是不計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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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29
不及於丙因為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無告訴即無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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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9024
舉個例子:甲持槍欲射殺乙,結果射到乙後貫穿打破乙的花瓶,在這邊只會論殺人罪,毀損就被排除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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