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佐人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可在偵查時陳明
(B)可在起訴後陳明
(C)得向法院以書面陳明
(D)審判期日得以言詞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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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1), B(213), C(186), D(293), E(0) #220064
統計: A(1301), B(213), C(186), D(293), E(0) #220064
詳解 (共 5 筆)
#305102
第 35 條 I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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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244
第 35 條 I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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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95801
也就是指:偵查中,無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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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744
(A)可在偵查時陳明(X;不可在偵查時陳明)
(B)可在起訴後陳明(O)
(C)得向法院以書面陳明(O)
(D)審判期日得以言詞陳明(O)
刑事訴訟法 第 35 條
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自訴人之輔佐人。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輔佐人得為本法所定之訴訟行為,並得在法院陳述意見。但不得與被告或自訴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第一項得為輔佐人之人或其委任之人或主管機關、相關社福機構指派之社工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為輔佐人陪同在場。但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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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4774
第 35 條
1.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或被告之
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得向法院以書狀或於審判期日以言詞陳明為被告或
自訴人之輔佐人。
※配、屬、3血、被告法代→起訴後→得向法院陳明為輔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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