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下何者有誤?
(A)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命兩造依比例分擔
(B)訴訟費用由全部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十分之一
(C)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自己負擔
(D)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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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3592), C(125), D(99), E(0) #216570
統計: A(176), B(3592), C(125), D(99), E(0) #216570
詳解 (共 7 筆)
#544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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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38
| 第 87 條 |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 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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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337
| 第 83 條 |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 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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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478
原告撤上訴、告訴、抗告,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於一審言辯終結前撤回,得在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一審”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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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430
79.8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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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35429
第 78 條
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
第 79 條
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情形,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或命兩造各自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
第 83 條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其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者,得於撤回後三個月內聲請退還該審級所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前項規定,於當事人撤回上訴或抗告者準用之。
第 87 條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第 88 條
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上級法院廢棄下級法院之判決,而就該事件為裁判或變更下級法院之判決者,應為訴訟總費用之裁判;受發回或發交之法院為終局之判決者亦同。
第 88 條
訴訟費用之裁判,非對於本案裁判有上訴時,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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