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種警察行政行為屬一般處分之性質?
(A)查訪治安顧慮人口
(B)公告特定路段禁止設攤
(C)管束酗酒泥醉者
(D)撤銷集會、遊行之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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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2), B(3133), C(152), D(666), E(0) #858726
統計: A(202), B(3133), C(152), D(666), E(0) #858726
詳解 (共 7 筆)
#1320530
A事實行為 B一般處分 C即時強制 D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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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7647
(B)公告特定路段禁止設攤→無特定人,只是一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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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668
(A)查訪治安顧慮人口
行政指導、任意行為、事實行為
查訪治安顧慮人口,警察實施查訪,屬於「任意性作為」,屬「行政指導」之性質,「事實行為」,「沒有強制力」、「沒有強制性」。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165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
(行政指導)
本法所稱「行政指導」,謂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之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之行為。
V(B)公告特定路段禁止設攤
一般處分
行政處分的一種,相對人雖非特定,依一般性特徵可確定其範圍。
(C)管束酗酒泥醉者
即時強制、事實行為
(D)撤銷集會、遊行之許可
行政處分
公法上具體,相對人特定,對外發生法律效果的行政行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55&flno=92
行政程序法 第 92 條
I. 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D)
II. 前項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為一般處分,適用本法有關行政處分之規定。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亦同。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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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1869
行政處分非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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