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下列何者不屬於該公司董事當然解任之事由?
(A)董事於任期中,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者
(B)董事於任期中,受破產之宣告者
(C)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者
(D)董事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經主管機關依職權限期令公司改選,自限期屆滿時仍不改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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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8), C(50), D(25), E(0) #1024872

詳解 (共 3 筆)

#2742594
公司法第197條第一項:...公開發行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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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0276
甲股份有限公司為未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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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4985
第197條 董事經選任後,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其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在任期中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其董事當然解任。 董事在任期中其股份有增減時,應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之。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當選後,於就任前轉讓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或於股東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期間內,轉讓持股超過二分之一時,其當選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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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2389027
未解鎖
公司法第 30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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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5561171
未解鎖
公司法第 192 條 公司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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