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何者不符合鑑定辦法?
(A)智能障礙者,心智功能明顯低下
(B)視覺障礙者,經最佳矯正,視野在二十五度以內
(C)聽覺障礙者,經純音聽力檢查,六歲以下達 21 分貝以上
(D)情緒行為障礙者,除學校外,在家庭、社區、社會等任一情境中顯現適
應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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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489), C(59), D(48), E(0) #3237620
統計: A(57), B(489), C(59), D(48), E(0) #3237620
詳解 (共 2 筆)
#6231396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4 條
本法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視覺障礙,指由於先天或後天原因,導致視覺器官之構造缺損或視覺機能發生部分或全部之障礙,經矯正後其視覺辨認仍有困難,致影響參與學習活動。
前項所定視覺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一、遠距離或近距離視力經最佳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四。
二、兩眼視野各為二十度以內。
三、視力或視野無法以一般標準化工具測定時,以其他醫學專業採認之檢查,綜合研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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