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依據現行法律規定,在國民教育階段學校中,應由各校校務會議訂定者,並不包括下列何者?
(A)教師擔任導師之辦法
(B)學校教科用書選用規定
(C)教師輔導或管教學生之辦法
(D)學生獎懲原則及處理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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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0), C(14), D(6), E(0) #3456136
統計: A(7), B(10), C(14), D(6), E(0) #3456136
詳解 (共 2 筆)
#7303968
校務會議的權責邏輯
根據《國民教育法》與相關子法,校務會議是學校的最高決策機制,負責審議學校重大事項。但有一個關鍵原則:「大方向、大原則」由上級或法律定之,而「執行辦法、實施規定」則由學校校務會議定之。
| 選項 | 法規依據與說明 |
|---|---|
| (A) 導師辦法 | 依據《國民教育法》,導師聘任與辦法確實由校務會議定之。 |
| (B) 教科書選用 | 依據《國民教育法》,學校應訂定選用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 |
| (C) 輔導管教辦法 | 依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學校應經校務會議訂定相關辦法。 |
| (D) 學生獎懲原則 | 陷阱所在! 根據《國民教育法》,學生獎懲的「原則」是由**主管機關(教育部或局處)**訂定。學校是依據這些原則來執行。 |
? 為什麼 (D) 是答案?
在法律層級上,為了確保學生權利在不同學校間有一致性的保障,「獎懲原則」這種具備高度法律保留性質的規範,必須由政府主管機關統一定義,學校校務會議並無權自行更改這些「原則」。
老師請記住一個口訣: 凡是涉及「學生權利限制」的基本原則,層級都要拉高到主管機關;學校校務會議負責的是「如何落實」的具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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