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為廣納教育現場及民間意見,擴大非政府及學校代表之參與機會,明定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諮詢會參與的三類人員佔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此三類人員不包括哪一類的人員?
(A)教育行政人員
(B)學者專家
(C)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D)相關機關(構)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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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4), B(523), C(253), D(239), E(0) #3462852
統計: A(194), B(523), C(253), D(239), E(0) #3462852
詳解 (共 4 筆)
#6577405
特殊教育法 112.6.21修正
第 5 條
1. 各級主管機關為促進特殊教育發展,應設立特殊教育諮詢會(簡稱特諮會),參與諮詢、規劃及推動特殊教育相關事宜。
2. 特諮會委員由各主管機關就學者專家、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同級教師及教保服務人員組織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家長團體代表、身心障礙與資賦優異學生及幼兒家長代表、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以下簡稱專業人員)、相關機關(構)及團體代表遴聘(派)兼之。
3. 前項特諮會委員中,教育行政人員、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相關機關(構)代表人數合計不得超過委員總數1/2;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1/3。
4. 特諮會每六個月至少應開會一次;特諮會委員名單及會議紀錄等相關資訊,應公開於網際網路。
第一項特諮會組成、運作與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級主管 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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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2985
根據法條原文,這三類人加起來不得超過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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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行政人員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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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及幼兒園行政人員 (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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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機關(構)代表 (D)
這三類人的共通點是:「他們領政府或學校的薪水,且具備行政權力」。
3. 為什麼不包括「學者專家」(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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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立性:在法律定義中,學者專家被視為「獨立專業第三方」,不屬於行政體系的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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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色不同:學者是來提供「專業建議」的,而上述三類人是來執行「行政任務」的。因此,法律並沒有把學者專家列入那 1/2 的限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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