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人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B)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即因而停止
(C)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訴願人應立即提出異議,不得於行政訴訟中主張
(D)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即進行訴願程序,並作成決定,無須將訴願書副
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
統計: A(5569), B(254), C(440), D(97), E(0) #1832609
詳解 (共 9 筆)
(A)訴願法§58
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n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n原行政處分機關不依訴願人之請求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者,應儘速附具答辯書,並將必要之關係文件,送於訴願管轄機關。n原行政處分機關檢卷答辯時,應將前項答辯書抄送訴願人。(B)訴願法§93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之 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機關 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停止 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C)訴願法§76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 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法§59
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 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訴願法 第 76 條
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
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13 關於訴願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人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提起訴願時,原行政處分機關應重新審查原行政處分是否合法妥當
↑正確:訴願法第 58 條「訴願人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原行政處分機關對於前項訴願應先行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合法妥當,其認訴願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行政處分,並陳報訴願管轄機關。…」
(B)訴願人提起訴願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即因而停止
↑錯誤:訴願法第 93 條「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C)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訴願人應立即提出異議,不得於行政訴訟中主張
↑錯誤:訴願法第 76 條「訴願人或參加人對受理訴願機關於訴願程序進行中所為之程序上處置不服者,應併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D)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即進行訴願程序,並作成決定,無須將訴願書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
↑錯誤:訴願法第 59 條「訴願人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者,受理訴願機關應將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行政處分機關依前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
b-不停止
c-可
d-須
訴願法§58
訴願法§93I
訴願法§76
訴願法§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