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關於隱私權保障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秘密通訊自由乃憲法保障隱私權之具體態樣之一
(B)鑑於資訊科技高度發展,個人私人活動受他人侵擾之可能大為增加,
隱私權的基本權保障需求即隨之提升
(C)隱私權保障範圍及於個人私密資訊,故非私密資訊即不受隱私權保障
(D)資訊隱私權保障資訊主體有決定是否揭露、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
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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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3), B(98), C(7730), D(199), E(0) #2331734
統計: A(173), B(98), C(7730), D(199), E(0) #2331734
詳解 (共 4 筆)
#4028459
釋字第 603 號 ( 戶籍法第8條第2、3項捺指紋始核發身分證規定違憲? )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
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
擾及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障(本院釋字
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
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
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
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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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2222
(C)
J603(節錄)
...隱私權雖係基於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而形成,惟其限制並非當然侵犯人性尊嚴。憲法對個人資訊隱私權之保護亦非絕對,國家基於公益之必要,自得於不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之範圍內,以法律明確規定強制取得所必要之個人資訊。至該法律是否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則應就國家蒐集、利用、揭露個人資訊所能獲得之公益與對資訊隱私之主體所構成之侵害,通盤衡酌考量。並就所蒐集個人資訊之性質是否涉及私密敏感事項、或雖非私密敏感但易與其他資料結合為詳細之個人檔案,於具體個案中,採取不同密度之審查。而為確保個人主體性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保障人民之資訊隱私權,國家就其正當取得之個人資料,亦應確保其合於目的之正當使用及維護資訊安全,故國家蒐集資訊之目的,尤須明確以法律制定之。蓋惟有如此,方能使人民事先知悉其個人資料所以被蒐集之目的,及國家將如何使用所得資訊,並進而確認主管機關係以合乎法定蒐集目的之方式,正當使用人民之個人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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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3167
釋字第 603 號
維護人性尊嚴與尊重人格自由發展,乃自由民主憲政秩序之核心價值
。隱私權雖非憲法明文列舉之權利,惟基於人性尊嚴與個人主體性之維護
及人格發展之完整,並為保障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個人資料
之自主控制,隱私權乃為不可或缺之基本權利,而受憲法第二十二條所保
障 (本院釋字第五八五號解釋參照) 。其中就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之資訊隱私權而言,乃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
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惟憲法對資訊隱私權之保
障並非絕對,國家得於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意旨之範圍內,以法律明
確規定對之予以適當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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