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意旨,國外牙醫學畢業生須於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 機構完成一定之臨床實作訓練,並持有該醫療機構開立之實習期滿成績 及格證明後,始得再應牙醫師考試分試第二試之規定,與下列何項基本權利無涉?
(A)平等權
(B)工作權
(C)應考試權
(D)一般行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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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47), B(378), C(447), D(4559), E(0) #2331735
統計: A(847), B(378), C(447), D(4559), E(0) #2331735
詳解 (共 5 筆)
#4030415
題目問「無涉」
釋字第750號(民國106年07月07日)
爭點:
以外國學歷應牙醫師考試者,須在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完成臨床實作訓練之規定,是否違憲?
解釋文:
行政院衛生署(改制後為衛生福利部)中華民國 98 年 9 月 16 日修正發布之醫師法施行細則第 1 條之 1,及考試院 98 年 10 月 14 日修正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規則「附表一: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醫師牙醫師考試分試考試應考資格表」牙醫師類科第 1 款,關於國外牙醫學畢業生參加牙醫師考試之應考資格部分之規定,尚未牴觸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與憲法第 15 條工作權及第 18 條應考試權之保障意旨無違,亦不違反憲法第7 條平等權之保障
166
0
#4128102
3F
是不違背喔
涉及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工作權,應考試權,平等權
但不違背這些權利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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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40949
(A) 為何跟「平等權」有關呢?
會牽涉到平等權,是因為聲請人(通常是從國外牙醫學系畢業回國的人)會質疑,為什麼他們需要多一個「臨床實作訓練」的規定,而國內牙醫系畢業生卻不需要?
大法官的判斷:
- 國家之所以對國外學歷者額外要求臨床實作訓練,是基於專業考量和公共利益。
- 因為國內外的醫療體系、教學內容、實習環境、疾病型態等可能存在差異。為了確保回國執業的國外學歷牙醫師具備足夠的臨床實作能力和經驗,以保障國民的健康和醫療品質,國家有必要設下這個額外門檻。
- 大法官認為,這種區別對待是基於實質差異的「合理差別待遇」,其目的正當,手段也有助於目的達成,且無過度或不合理之處。
- 因此,大法官最終結論是:「不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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