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教師法),下列哪一項是列為教師的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與進修
(B)參加教師組織
(C)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D)對教學及學生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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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4), B(160), C(680), D(567), E(0) #3117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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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都是教師的"權利"
A是"義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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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7條

17

(教師義務)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103.01.22修正)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權利也是義務)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擔任導師。(92.01.25修正)            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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