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依據(教師法),下列哪一項是列為教師的義務:
(A)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與進修
(B)參加教師組織
(C)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D)對教學及學生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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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644), B(160), C(680), D(567), E(0) #31173
統計: A(7644), B(160), C(680), D(567), E(0) #31173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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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CD都是教師的"權利"
A是"義務"&"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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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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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條 (教師義務) |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1、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2、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3、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103.01.22修正) 4、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5、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是權利也是義務) 6、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7、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8、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9、擔任導師。(92.01.25修正) 10、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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