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 依據 113 年新修正之《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以下哪些為綜合研判多重障礙類別的重要原則?
甲、學生是否符合鑑定辦法中二種以上的類別
乙、學生必須同時具有二種以上非源於同一原因的障礙狀況
丙、學生必須同時具有二種以上不具連帶關係造成的障礙狀況
丁、學生多重複雜的需求無法透過單一障別的既有服務來適切支持
(A)甲乙丙
(B)甲乙丁
(C)甲丙丁
(D)乙丙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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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8), B(28), C(143), D(86), E(0) #3439389
統計: A(108), B(28), C(143), D(86), E(0) #3439389
詳解 (共 4 筆)
#6429667
修正援引本法款次,理由同前條說明一;多重障礙,旨在對應學生障礙衍生多元學習需求,無法透過單一障礙類別提供適性之特教服務,而現行條文第一項多重障礙之定義以「且非源於同一原因」為要件,內涵過於限縮,例如腦部受傷導致二種以上障礙者,以往無法歸類為多重障礙,與本法為因應各種身心障礙而具特殊學習需求者,提供適性之特殊教育服務,以維護其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意旨未符,爰刪除之。另刪除「者」,修正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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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非源於同一原因」-->舊法的內容,現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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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出處: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修正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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