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依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補救教學作業要點,澎湖縣的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補救教學是屬於下列哪一種類型?
(A)特定扶助學校
(B)一般扶助學校
(C)特殊扶助學校
(D)專門扶助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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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3), B(469), C(112), D(21), E(0) #1627997
統計: A(513), B(469), C(112), D(21), E(0) #1627997
詳解 (共 6 筆)
#2684401
(一) 一般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一般扶助學校)
1、學生經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有不合格之情形者,
依不合格之科目入班受輔。
2、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
3、其他經學校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學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總
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二) 特定學習扶助學校(以下簡稱特定扶助學校)
1、符合下列要件之一者為特定學習扶助學校:
(1) 原住民學生合計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四十以上者。
(2) 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屏東縣琉球鄉、臺東縣蘭嶼鄉及綠島鄉等
離島地區學校。
(3) 偏遠地區學校,其住宿學生總人數占全校學生總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以
上者。
(4) 國中教育會考學校成績待提升之學校:國中教育會考國語文、英語、
數學三考科任兩科成績「待加強」等級人數(含缺考)超過該校「應
考」人數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學校。
(5) 法務部矯正署所屬少年矯正學校及少年輔育院。
(6) 除第(4)及(5)外,經學校評估得改採一般扶助學校方式辦理,惟僅能
擇一申請,並應函報教育局(處)核可。
2、學生經篩選測驗結果,國語文、數學或英語任一科目不合格者,依不合
格之科目入班受輔。
3、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有需要補救教學學生,評估其所需受輔科目入
班,惟以不超過全校各科目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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