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依證券交易法第 126 條之規定,下列何者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
理人?
(A)證券經紀商
(B)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C)證券投資顧問事業
(D)證券金融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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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3), B(1), C(13), D(25), E(0) #1192281
統計: A(113), B(1), C(13), D(25), E(0) #1192281
詳解 (共 3 筆)
#5024171
第 126 條
證券商之董事、監察人、股東或受僱人不得為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經理人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
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應有三分之一,由主管機關指派非
股東之有關專家任之;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百十六
條第一項之規定。
前項之非股東董事、監察人之選任標準及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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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3361
*補充:
證交法第115條: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會員董事或監事或經理人,不得為他證券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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