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有關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之處理
方式,下列何者不正確?
(A)應立即依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及相關法律規定通報,並應向學校及當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B)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證據
(C)學校或主管機關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應將該事件交由所設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處理,任何人不得另設調
查機制,違反者其調查無效
(D)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所定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之通報規定,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應依法予
以解聘或免職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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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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