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公開發行股票且設置獨立董事之公司,關於獨立董事補選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少於二人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B)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少於二人且少於章程規定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 時會補選之
(C)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少於全體董事三分之一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 會補選之
(D)獨立董事因故均解任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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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 B(10), C(37), D(134), E(0) #118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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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7972
證§14-2第十四條之二(9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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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5390

證券交易法第14-2條第6項 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補充:證券交易法第26-3條第7項 董事:

董事因故解任,致不足五人者,公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會補選之。但董事缺額達章程所定席次三分之一者,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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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3133
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設置獨立董事。但主管機關應視
公司規模、股東結構、業務性質及其他必要情況,要求其設置獨立董事,
人數不得少於二人,且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
獨立董事應具備專業知識,其持股及兼職應予限制,且於執行業務範圍內
應保持獨立性,不得與公司有直接或間接之利害關係。獨立董事之專業資
格、持股與兼職限制、獨立性之認定、提名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不得妨礙、拒絕或規避獨立董事執行業務。獨立董事執行業務認有必
要時,得要求董事會指派相關人員或自行聘請專家協助辦理,相關必要費
用,由公司負擔之。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獨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依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政府、法人或其代表人當選。
三、違反依第二項所定獨立董事之資格。
獨立董事持股轉讓,不適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後段及第三項規
定。
獨立董事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第一項或章程規定者,應於最近一次股東
會補選之。獨立董事均解任時,公司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召開
股東臨時會補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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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49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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