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A上市公司依董事會之決議,因維護信用及股東權益之必要將於集中交易市場買回A公司股份 50萬股,並辦理銷除股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A公司買回股份,應於買回之日起一年內辦理變更登記
(B) A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除非有因故未買回股份之情形外,否則應於A公司最近一次 之股東會報告
(C) A公司買回股份,須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方為適法
(D) A公司買回的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A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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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 B(90), C(354), D(29), E(0) #2054967
統計: A(47), B(90), C(354), D(29), E(0) #2054967
詳解 (共 4 筆)
#5169687
(B)A公司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除非有因故未買回股份之情形外,否則應於A公司最近一次 之股東會報告
第28條之2第7項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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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14177
第 28-2 條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
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
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
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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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7785
依現行證券交易法第第 28-2 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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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及出席董事超過二分之一同意(C),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或依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一、轉讓股份予員工。
二、配合附認股權公司債、附認股權特別股、可轉換公司債、可轉換特別股或認股權憑證之發行,作為股權轉換之用。
三、為維護公司信用及股東權益所必要而買回,並辦理銷除股份(本題題幹)。
II 前項公司買回股份之數量比例,不得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D);收買股份之總金額,不得逾保留盈餘加發行股份溢價及已實現之資本公積之金額。
IV 公司依第一項規定買回之股份,除第三款部分應於買回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理變更登記(A)外,應於買回之日起五年內將其轉讓;逾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應辦理變更登記。
VII 第一項董事會之決議及執行情形,應於最近一次之股東會報告;其因故未買回股份者,亦同(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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