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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6年 - 106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資深事務員-政風、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64275 | 科目: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6年 - 106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資深事務員-政風、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64275

年份:106年

科目: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23.機關依採購法第 93 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A)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 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B)由經濟部指定機關訂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C)適用機關有正當理 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D)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 以 2 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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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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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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