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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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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 - 106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資深事務員-政風、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64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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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6年 - 106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資深事務員-政風、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64275 |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6年 - 106 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資深事務員-政風、政府採購:政府採購法規#64275
年份:
106年
科目:
國營事業◆政府採購法
23.機關依採購法第 93 條辦理共同供應契約採購,下列何者敘述為錯誤
(A)招標文件應標明本契 約係共同供應契約
(B)由經濟部指定機關訂約者,其適用機關為中央機關
(C)適用機關有正當理 由者,得不利用本契約,並應將其情形通知訂約機關
(D)適用機關利用本契約採購之期間,最長 以 2 年為限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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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Haddy Chen
B1 · 2021/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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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解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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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6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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