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在我國特殊教育相關法規脈絡下,何者不是特殊幼兒的發現途徑?
(A)由村里長轉介申請鑑定
(B)經公衛護士發現進行通報申請鑑定
(C)透過幼兒園向鑑輔會通報申請鑑定
(D)經幼兒園教師建議家長帶至醫院診斷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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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49), B(59), C(51), D(30), E(0) #2350267
統計: A(949), B(59), C(51), D(30), E(0) #2350267
詳解 (共 2 筆)
#4780113
鑑定安置流程:(早療機構) | |
發現通報➝通報轉介➝聯合評估➝療育安置。 (1)發現通報:包含醫療機構、幼兒教育機構、托育機構、早期療育機構、社福機構、家長或監護人等通報來源(發現途徑)。 (2)通報轉介:通報轉介中心(含個案管理中心)由社政單位負責,負責受理個案通報及為適當之轉介, 包含安排聯合評估之轉介工作及療育服務及資源連結之轉介工作。 (3)聯合評估:評估醫院由區域級或地區教學醫院負責,必要時轉診至兒童發展聯合評估中心,進行團隊評估 (含小兒神經科/復健科/心智科、職能/語言/物理治療師、臨床心理師、聽力師、社工師等) 提供個案療育計畫建議方向。 (4)療育安置:包含醫療院所復健、教育托育安置、早療機構安置、安排療育計畫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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