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公務員服務法,有關公務員正當行為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有隸屬關係者,不涉及職務始可贈受財物
(B)職務上所保管的財物若借他人使用,應訂明歸還期限
(C)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D)無論是否因職務需要,皆不得支用公款
統計: A(274), B(2269), C(4298), D(354), E(0) #1983871
詳解 (共 10 筆)
公務員服務法之正當行為
一、上下隸屬關係:不得贈受財物,即使是非職務的日常餽贈都不行。(節慶贈禮之類的不行!)
二、職務上:不接受任何餽贈禮物、迴避家族利益、不可趁機要求招待或禮物
三、公物公款:因職務因素才能動用 (D選項說無論是否因職務需要,皆不得支用公款,這句考國文啊XD)、保管上要注意不能毀損、不能變換、不能自己拿來用也不可以借給別人用,公物公款的唯一用途就是公共上的職務因素。
補充考題
有關公務員的行為規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A)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B)對於屬官得推薦人員
(C)於所辦事件,得收受新臺幣 300 元以下餽贈
(D)退職後始得透露其主管之機密事件
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D
(A)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3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B)公務員出席演講,每小時支領鐘點費不得超過新臺幣5千元
(C)同一年度來自同一來源受贈財物以新臺幣1萬元為限
(D)公務員因公務禮儀需要,參加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之飲宴應酬,得不必簽報長官核准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6 月 22 日)
第 17 條
公務員不得餽贈長官財物或於所辦事件收受任何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
公務員不得利用視察、調查等機會,接受招待或餽贈。但符合廉政相關法令規定者,不在此限。
第 20 條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行政資源。
第 21 條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所管理之行政資源,應負善良管理人責任,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111年修法後只剩(B)選項的法條能參考
(B) 職務上所保管的財物若借他人使用,應訂明歸還期限
公務員服務法§21:
第 16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A)有隸屬關係者,不涉及職務始可贈受財物
第 20 條
公務員職務上所保管之文書、財物,應盡善良保管之責,不得毀損、變換、私用或借給他人使用。
(B)職務上所保管的財物若借他人使用,應訂明歸還期限
第 16 條
公務員有隸屬關係者,無論涉及職務與否,不得贈受財物。
公務員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C)於所辦事件不得收受任何餽贈 <正確>
第 19 條
公務員非因職務之需要,不得動用公物或支用公款。(D)無論是否因職務需要,皆不得支用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