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 依據衛生福利部「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下列何者是不需在包裝上標示「可能導致過敏症狀成 分」的食物?
(A)甲殼類及其製品
(B)堅果類及其製品
(C)米及其製品
(D)蛋及其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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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0), B(48), C(1291), D(41), E(0) #2632701

詳解 (共 6 筆)

#4548064
「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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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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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2501
1.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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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肺吸蟲(Paragonimus 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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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4914
衛生福利部「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依據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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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1549

衛生福利部於107年8月21日公告「食品過敏原標示規定」,過敏原強制標示項目由現行的蝦、蟹、芒果、花生、牛奶、蛋等6項及其製品調整為下列11項: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

(二)芒果及其製品。 

(三)花生及其製品。

(四)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五)蛋及其製品。

(六)堅果類及其製品。

(七)芝麻及其製品。

(八)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九)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十)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十一)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另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https://www.mohw.gov.tw/cp-16-43376-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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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4108217
未解鎖
(一)甲殼類及其製品(二)芒果及其製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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