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 甲男、乙女均已 22 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乙提出分
手,甲乃以散布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待完事之後,乙 仍要求與甲分手,甲乃負氣離去。當晚甲將該影片檔上傳至公眾均得連線之色情討論區。甲之行為不 構成下列何罪?
(A)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B)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物罪
(C)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D)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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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5), B(741), C(56), D(145), E(0) #2980724
統計: A(265), B(741), C(56), D(145), E(0) #2980724
詳解 (共 6 筆)
#6016409
甲男、乙女均已 22 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乙提出分手,甲乃以散布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待完事之後,乙 仍要求與甲分手,甲乃負氣離去。當晚甲將該影片檔上傳至公眾均得連線之色情討論區。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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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
實務上認為散布他人裸照,將對他人名譽造成損害,而用網路方法散布,即應構成加重誹謗。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393號刑事判決:「……細繹刑法加重誹謗罪加重處罰之立法理由,乃衡量文字、圖畫之散布較普通誹謗罪之口頭上指摘或傳述,傳播範圍較廣、持續性較久遠、所造成之危害顯然較重所致;而電磁紀錄是表現文字之方法、工具之一種,與傳單、報章等亦僅係表現文字之媒介,呈現文字態樣並無二致,凡客觀上足以藉由文字、圖畫之方式,造成他人名譽因而貶損者,皆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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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物罪
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因為是經過同意,不該當315-1之客體,自然不構成315-2條第2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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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
針對「猥褻」的定義,一般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7號解釋,指客觀上足以滿足性慾,且內容與性器官、性行為與性文化的描繪與敘述連結,要能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而言。
故裸照可引起一般人羞恥、厭惡感,自然該當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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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
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這裡已經構成強制性交,因為是用威脅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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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72866
注意!112年新修的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章!其中第319-3條第1項規範即涵蓋:同意拍攝,但不同意散佈、播送性影像之行為!故依據現行法,甲男此舉已涉犯散佈性影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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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0389
待完事之後~題目這樣子寫,沒有符合明確性原則啊?
清純的考生,無法想像~待完事之後,是辦完法會餒,還是觀落陰?還是周公之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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