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 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 權」,所制定的法令為何?
(A) 教師法
(B) 教育基本法
(C)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D) 高級中等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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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04), B(512), C(22), D(8), E(0) #2702097

詳解 (共 4 筆)

#5227214

@教師法:(最近一次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1 條:為明定教師權利義務,保障教師工作及生活,提升教師專業地位,並維護學生學習權,特制定本法。

→答案選(A) 教師法 

其他常考之比較:

第 31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主管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教師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時,其服務學校應輔助其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

九、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有之權利。

前項第八款情形,教師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另其涉訟係因教師之故意或重大過失所致者,應不予輔助;如服務學校已支付涉訟輔助費用者,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

第 32 條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適性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十、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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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4280
[比較:104台南教專] 下列何種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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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987
教師法的法源==>教育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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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1692
法規名稱:教師法 第 1 條 為明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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