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對於「身心障礙幼兒」與「發展遲緩幼兒」的敘述,何者不適當?
(A)都是 6 歲以下的幼兒
(B)都是早期療育的對象
(C)「身心障礙幼兒」有可能在早期療育後其發展與一般幼兒相同
(D)「發展遲緩幼兒」有可能在早期療育後其發展與一般幼兒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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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5), B(122), C(2500), D(436), E(0) #2022414
統計: A(255), B(122), C(2500), D(436), E(0) #2022414
詳解 (共 4 筆)
#3440694
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規定,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早療後發展較難與一般幼兒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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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7074
本法第三條第十二款所稱發展遲緩,指未滿六歲之兒童,因生理、心理或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社會環境因素,在知覺、認知、動作、溝通、社會情緒或自理能力等方面
之發展較同年齡者顯著遲緩,且其障礙類別無法確定者。
前項所定發展遲緩,其鑑定依兒童發展及養育環境評估等資料,綜合研判
之。
話說鑑定辦法是寫未滿六歲,所以A選項的六歲以下嚴格來說也是不太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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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88346
以下以上有包含
超過未滿沒有包含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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