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
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這是哪一項法令的規定?
(A) 教育基本法
(B)國民教育法
(C)高級中學法
(D)師資培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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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4), B(2041), C(50), D(334), E(0) #2022417
統計: A(1144), B(2041), C(50), D(334), E(0) #2022417
詳解 (共 3 筆)
#3437078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應為專任。但必要時,得依法聘請兼任教師,或
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
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
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
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
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聘請具有特定科目、領域專長人員,以部分時間擔任教學支援工作。
前項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範圍、資格審查標準、認證作
業程序、聘任程序、教學時間、待遇、權利及義務等事項,除法律另有規
定外,其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認證作業,由直轄市或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必要時,得
委託教育部辦理。
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人員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協議,得互相承認已認證
之資格。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三十日前,依教育部規定辦理之檢核及培訓成績及
格者,具有第一項擔任教學支援工作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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