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9 甲與乙兩人共同傷害A,甲以棍棒敲打A頭部數下,因下手過重,致A顱內大量瘀血,送醫後不治死亡。依實務見解,有關甲與乙兩人之罪責,下列所述何者正確?
(A)甲與乙無論能否預見,均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B)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能預見,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C)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D)乙若與甲有致死結果之犯意聯絡,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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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4), B(1058), C(450), D(284), E(0) #370395

詳解 (共 10 筆)

#810198
有預見還不違背本意,那就未必故意了,但加重結果犯結合之罪須為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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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3933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 29 年上字第 1011 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二項傷害致人於死之罪,係因犯罪致發生一

      定結果而為加重其刑之規定,按照同法第十七條固以行為人能預見

      其結果發生時,始得適用,但上訴人於甲乙等叢毆被害人時,既在

      場喝打,此種傷害行為,足以引起死亡之結果,在通常觀念上不得

      謂無預見之可能,則上訴人對於被害人之因傷身死,即不能不負責

      任。上訴意旨謂被害人身受各傷,無一屬於要害且均甚輕微,其死

      亡結果斷非行為人所能預見,主張應依刑法第十七條規定不負致死

      之責,自無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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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69528
實務見解(91年台上字第50號) 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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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9749
加重結果犯,過失,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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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7328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題目寫到因下手過重,表示死亡結果是因為過失:

(A)能預見–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不能預見–不成立加重結果犯

(B)能預見–加重結果犯,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C)有預見,且不違背本意–一刑法第13之間接故意,白話說就是乙知道甲會打死A,但他覺得沒差

(D)犯意聯絡–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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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3978
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傷害罪因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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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9470

(C)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則甲與乙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應該改成


(C)乙若對A之致死結果有預見,且不違背其本意,甲與乙才應負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責任


這樣語意才有比較的效果。

不然B可以,C不違其本意也是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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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8470
「能」不等於「有」 nn 加重結果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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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3599
覺得答案怪怪… 共同正犯中之一人所引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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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3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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