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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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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 - 107-4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73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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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7年 - 107-4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73195 |
科目: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7年 - 107-4 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73195
年份:
107年
科目: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29.期貨信託事業為因應期貨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74 條第 1 項但書及期貨信託契約鉅額受益憑證 之買回條款所規定之事由,得依規定以該期貨信託基金之資產為擔保向金融機構辦理借款,下 列有關該借款之相關敘述何者為「非」?
(A)期貨信託事業辦理該借款期間,受益人申請買回應支付買回價金 3%之買回費用
(B)受益人支付之買回費用應歸入期貨信託基金資產
(C)借款所產生之利息費用由期貨信託事業負擔
(D)期貨信託事業辦理該借款,其相關借款決策作業,應作成書面紀錄並建檔,至少保存 5 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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