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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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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2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78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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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08年 - 108-2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78124 |
科目: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08年 - 108-2期貨交易分析人員-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78124
年份:
108年
科目:
期貨法規與自律規範
31. 受到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 100 條警告處分之期貨商,在未來一定期間內不得申請下列哪些 事項? Ⅰ.設置分支機構 Ⅱ.增加業務種類 Ⅲ.兼營期貨顧問事業 Ⅳ.兼營期貨經理事業 Ⅴ.擔任期貨 信託基金銷售機構
(A)Ⅰ、Ⅱ、Ⅲ、Ⅳ
(B)Ⅱ、Ⅲ、Ⅳ、Ⅴ
(C)Ⅰ、Ⅱ、Ⅳ、Ⅴ
(D)Ⅰ、Ⅱ、Ⅲ、Ⅳ、Ⅴ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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