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下列何者不是分析哲學家皮德斯分析教育概念是否成立之規準?
(A)有價值的活動
(B)有認知的意義
(C)自願的歷程
(D)快樂學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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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1), B(117), C(106), D(8749), E(0) #1616823
統計: A(101), B(117), C(106), D(8749), E(0) #1616823
詳解 (共 6 筆)
#2754995
分析哲學家皮德斯對於「教育的規準」分類如下:
1. 合價值性 (A)
教育活動要有意義、合理、適切、可欲,即所謂「善」的規準,必須符合道德規範
例如:教導學生認識自然生態以及如何愛護環境
2. 合認知性 (B)
必須以「知識」為傳授而非以「信念」誤為知識,在於求「真」的規準
例如:教師教地理但不教風水
3. 合自願性 (C)
要讓學生願意、樂於學習,在於求「美」的規準
例如:師父引進門,修行在個人
教育可視為一種活動,一個過程,既需結果,過程也需耕耘,而教育內容應有其規準;教學的規準(Criteria)可以提供教學者衡鑑自己教學內容與品質。規準是亦可用來判別教育境界,分辨教育、非教育和反教育的主要依據。
教育是一種『工作-成效(A Task-achievement Concept)』概念
所謂『工作-成效』概念有三個意涵。
一、活動中,活動者是有意識的,了解自己正在進行的活動。
二、該活動必定持續進行一段時間,而不至於在彈指間完成。
三、活動具有成效。
從教育是『工作-成效』的觀點出發,可以清楚了解為什麼師資的養成,必須以願教、能教、又會教的傳道,授業,解惑者為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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