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下列哪一個不是個別化教育計畫的主要內容?
(A)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B)每位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C)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與標準。
(D)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7), B(408), C(6), D(24), E(0) #3224094

詳解 (共 4 筆)

#6070274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九條清楚說明並規範個...
(共 21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6072415


(共 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8
0
#6075821
本法第三十一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   ...
(共 17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6070053
第 9 條
本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個別化教育計畫,指運用團隊合作方式,針對身心障
礙學生個別特性所訂定之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計畫;其內容包括下列事項
一、學生能力現況、家庭狀況及需求評估。
二、學生所需特殊教育、相關服務及支持策略。
三、學年與學期教育目標、達成學期教育目標之評量方式、日期及標準。
四、具情緒與行為問題學生所需之行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學生之轉銜輔導及服務內容。
前項第五款所定轉銜輔導及服務,包括升學輔導、生活、就業、心理輔導
、福利服務及其他相關專業服務等項目。
參與訂定個別化教育計畫之人員,應包括學校行政人員、特殊教育及相關
教師、學生家長;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專業人員及學生本人參與,學生家
長亦得邀請相關人員陪同。
第 10 條
前條身心障礙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學校應於新生及轉學生入學後一個月
內訂定;其餘在學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應於開學前訂定。
前項計畫,每學期應至少檢討一次。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