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美國國會 1990 年通過之「障礙者教育法案」,要求各州及地方教育行政當局負責推動轉銜服務。下列有關轉銜之敘述,何者不正確?
(A)要為 16 歲以上的每一位障礙青少年研訂轉銜計畫
(B)學校若認為適當亦得提早 於每位障礙學生 14 歲時即擬定轉銜教育計畫並融入整體教學過程中
(C)轉銜計畫 應為個別化教育方案(IEPs)的一部分
(D)運用目標導向的過程(goal oriented process) 為個別學生設計一整套促進學生從在學校內轉接到畢業離校的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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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1), B(101), C(47), D(352), E(0) #3231197
統計: A(271), B(101), C(47), D(352), E(0) #3231197
詳解 (共 4 筆)
#6374673
《IDEA 1990》重點內容整理
一、轉銜服務(Transition Services)
要求在學生滿16歲那年,IEP中必須納入轉銜計畫
目的是協助障礙學生從學校過渡到:
升學
就業
獨立生活與社區參與
可依需要從14歲開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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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為每位學生制定專屬教育目標與支持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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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最少限制環境(L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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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零拒絕原則(Zero Reje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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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家長參與(Parental Particip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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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程序保障(Procedural Safeguards)
若家長對學校安排不滿,可要求:
行政審查
調解與申訴
保障學生與家長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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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分類與評估
強調多元工具、多面向評估,避免單一測驗決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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