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小明因在腦部發育中發生非暫時性之腦部損傷而顯現出動作及姿勢發展有問題,以致在活 動及生活上有顯著困難,依據現行的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其屬於哪一類的 身心障礙?
(A) 肢體障礙
(B) 身體病弱
(C) 腦性麻痺
(D) 多重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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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8), B(40), C(3242), D(14), E(0) #601216

詳解 (共 2 筆)

#1564627

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

第七條之一 本法第三條第 六款所稱腦性麻痺,指腦部 發育中受到非進行性、非暫 時性之損傷而顯現動作及 姿勢發展問題,或伴隨感 覺、知覺、認知、溝通、學 習、記憶及注意力等神經心 理障礙,致在活動及生活上 有顯著困難者。 前項所定腦性麻痺, 其鑑定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一、本條新增。

二 、腦 性 麻 痺 ( CEREBRAL PALSY)簡稱 CP,主要係 腦部在發育未成熟前, 受到非進行性、非暫時 性之腦部神經損傷,顯 現出以肢體運動功能障 礙為主,可能伴隨視 覺、聽覺、語言溝通及 智能與學習發展之多重 性障礙。因此,現行腦 性麻痺學生,多被鑑定 為肢體障礙或多重障 礙,以提供所需之特教 服務。惟腦性麻痺雖顯 現出多重性障礙,但其 成因為腦部損傷,與特 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 法)第三條第九款所稱 多重障礙(指包括二種 以上不具連帶關係且非 源於同一原因造成之障 礙)二者不同,為強化腦 性麻痺者之受教權益保 障,本法於一百零二年 一月二十三日修正公布 之 第三條增 列 第 六款 「腦性麻痺」為身心障 礙別之一,為配合本法 之修正,爰增訂本條, 並於第一項明定腦性麻 痺之定義。

三、腦性麻痺必須密切觀察 及門診追蹤一段時間才 能確定診斷,並需排除 其他屬於進行性腦病 變,才能確定疾病嚴重 程度,爰於第二項明定 須由醫師診斷後認定。 又經醫師認定為腦性麻痺後,該等學生所需之 特殊教育及相關服務措 施內容,應透過特殊教 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 會與相關專業之鑑定與 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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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辦法》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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