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根據 108 年 4 月我國特殊教育法之規定,為督導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
機關應至少應每幾年辦理資優教育評鑑。
(A)二年
(B)三年
(C)四年
(D)沒有明確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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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98), C(558), D(43), E(0) #2023137
統計: A(30), B(98), C(558), D(43), E(0) #2023137
詳解 (共 1 筆)
#3438228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四
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年辦理一次評鑑,或依學校評鑑週期併同辦理。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四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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