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 依據現行課綱與相關規範,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安排,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視學生能力與需求,每週學習總節數得少於一般學生。
(B)為落實融合教育,學習功能嚴重缺損領域以外加為原則。
(C)部定及校訂課程的學習節數及學習內容均得彈性調整。
(D)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須採抽離式排課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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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 B(13), C(311), D(9), E(0) #3439406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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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部定及校訂課程的學習節數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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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特別是《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 個別化與彈性原則: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安排應高度彈性,以符合其個別學習需求與優勢能力。

讓我們分析各選項:

  • (A) 視學生能力與需求,每週學習總節數得少於一般學生。

    • 此敘述是正確的。《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課程,應...衡酌學生個別學習需求及優勢能力,彈性調整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之學習節數、學習內容、評量方式及教學方式。必要時,得降低其所屬教育階段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之總學習節數。」這明確指出總學習節數可視需要減少。
  • (B) 為落實融合教育,學習功能嚴重缺損領域以外加為原則。

    • 此敘述是錯誤的。融合教育的精神是將身心障礙學生盡可能安置在普通教育環境中,並提供支持。對於學習功能嚴重缺損的領域,雖然可能需要額外的特殊教育課程或服務,但其提供的原則是「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提供,通常會透過彈性調整課程內容、教學方式、輔導策略抽離式、分散式資源班等方式提供,而非一概以「外加」為原則,因為「外加」容易造成與普通教育環境的割裂,不完全符合融合教育的精神。
  • (C) 部定及校訂課程的學習節數及學習內容均得彈性調整。

    • 此敘述是正確的。《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學校應「彈性調整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之學習節數、學習內容、評量方式及教學方式」。這是身心障礙學生課程安排的核心彈性原則,涵蓋了課程時間和實質內容兩大面向。
  • (D) 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須採抽離式排課為原則。

    • 此敘述是錯誤的。「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是為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而設計的課程(例如溝通訓練、定向行動等),其排課方式應依學生的需求和最少限制原則來決定。雖然「抽離式排課」(將學生從普通班抽離到資源班接受個別化指導)是常見的方式之一,但並非唯一的或必須的原則。也可以透過協同教學(普通班老師與特教老師共同教學)、分散式資源班、或在普通班內提供支援等方式進行,以實踐融合教育。

比較 (A) 和 (C): 選項 (A) 提到「總學習節數得少於一般學生」,這是課程彈性的一個具體表現。 選項 (C) 提到「學習節數及學習內容均得彈性調整」,這是一個更為廣泛和根本的課程彈性原則,涵蓋了課程時間(節數)和課程實質內容(內容)兩方面,並且適用於部定和校訂所有課程。 《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六條的完整條文,其實同時說明了這兩個層次的彈性。然而,「彈性調整學習節數和學習內容」是更根本的、涵蓋面更廣的課程安排原則,而「降低總學習節數」是這種彈性調整的一個具體應用範疇。因此,選項 (C) 作為一個關於課程安排的原則性敘述,更為全面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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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臺灣《特殊教育法》及其相關法規,特別是《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針對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 個別化與彈性原則:身心障礙學生的課程安排應高度彈性,以符合其個別學習需求與優勢能力。

讓我們分析各選項:

  • (A) 視學生能力與需求,每週學習總節數得少於一般學生。

    • 此敘述是正確的。《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身心障礙學生之課程,應...衡酌學生個別學習需求及優勢能力,彈性調整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之學習節數、學習內容、評量方式及教學方式。必要時,得降低其所屬教育階段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之總學習節數。」這明確指出總學習節數可視需要減少。
  • (B) 為落實融合教育,學習功能嚴重缺損領域以外加為原則。

    • 此敘述是錯誤的。融合教育的精神是將身心障礙學生盡可能安置在普通教育環境中,並提供支持。對於學習功能嚴重缺損的領域,雖然可能需要額外的特殊教育課程或服務,但其提供的原則是「在最少限制的環境下」提供,通常會透過彈性調整課程內容、教學方式、輔導策略抽離式、分散式資源班等方式提供,而非一概以「外加」為原則,因為「外加」容易造成與普通教育環境的割裂,不完全符合融合教育的精神。
  • (C) 部定及校訂課程的學習節數及學習內容均得彈性調整。

    • 此敘述是正確的。《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六條明確規定,學校應「彈性調整部定課程及校訂課程之學習節數、學習內容、評量方式及教學方式」。這是身心障礙學生課程安排的核心彈性原則,涵蓋了課程時間和實質內容兩大面向。
  • (D) 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須採抽離式排課為原則。

    • 此敘述是錯誤的。「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是為身心障礙學生特殊需求而設計的課程(例如溝通訓練、定向行動等),其排課方式應依學生的需求和最少限制原則來決定。雖然「抽離式排課」(將學生從普通班抽離到資源班接受個別化指導)是常見的方式之一,但並非唯一的或必須的原則。也可以透過協同教學(普通班老師與特教老師共同教學)、分散式資源班、或在普通班內提供支援等方式進行,以實踐融合教育。

比較 (A) 和 (C): 選項 (A) 提到「總學習節數得少於一般學生」,這是課程彈性的一個具體表現。 選項 (C) 提到「學習節數及學習內容均得彈性調整」,這是一個更為廣泛和根本的課程彈性原則,涵蓋了課程時間(節數)和課程實質內容(內容)兩方面,並且適用於部定和校訂所有課程。 《特殊教育課程實施辦法》第六條的完整條文,其實同時說明了這兩個層次的彈性。然而,「彈性調整學習節數和學習內容」是更根本的、涵蓋面更廣的課程安排原則,而「降低總學習節數」是這種彈性調整的一個具體應用範疇。因此,選項 (C) 作為一個關於課程安排的原則性敘述,更為全面且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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