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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03年 - 103-1 司法官、專技高考特種考試_三等_各類科、律師: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8429

年份:10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37 甲涉嫌傷害未成年之乙致死,乙有父母及成年之姐姐共三人,檢察官相驗後,指定乙之姐姐為代行 告訴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檢察官應指定乙之父或母為代行告訴人,始為合法
(B)檢察官依職權,非依聲請指定代行告訴人,得指定任何利害關係人為代行告訴人
(C)乙之姐姐之告訴,不應與乙生前之意思相反
(D)乙之姐姐受指定後之代行告訴是否合法,並不影響檢察官之偵查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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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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