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侵入乙家竊取乙所有之金、銀碗各一只,乙事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因乙未發覺金碗被竊,檢察
官偵辦甲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銀碗加重竊盜罪,嗣後因甲與乙和解,檢察官要求甲返還
銀碗,並捐款 3 萬元予公益機構後,對甲為二年之緩起訴處分。一年後,乙才發現金碗也被竊。對
於乙之訴訟上權利,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本案之緩起訴處分業已實質確定
(B)乙向檢察官提出金碗部分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得就金碗竊盜部分逕行起訴
(C)若甲拒絕返還金碗,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甲之緩起訴處分
(D)若乙於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三年後才發現金碗被竊,檢察官不得再行起訴,並無例外代號:1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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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B故然是答案無庸置疑但我對A用字有點疑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