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甲侵入乙家竊取乙所有之金、銀碗各一只,乙事後向檢察官提出告訴,因乙未發覺金碗被竊,檢察
官偵辦甲犯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銀碗加重竊盜罪,嗣後因甲與乙和解,檢察官要求甲返還
銀碗,並捐款 3 萬元予公益機構後,對甲為二年之緩起訴處分。一年後,乙才發現金碗也被竊。對
於乙之訴訟上權利,下列敘述,依實務見解,何者正確?
(A)本案之緩起訴處分業已實質確定
(B)乙向檢察官提出金碗部分之告訴,檢察官偵查後得就金碗竊盜部分逕行起訴
(C)若甲拒絕返還金碗,檢察官得依職權撤銷甲之緩起訴處分
(D)若乙於檢察官作成緩起訴處分三年後才發現金碗被竊,檢察官不得再行起訴,並無例外代號:1301
頁次: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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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4), B(222), C(117), D(70), E(0) #686670
統計: A(24), B(222), C(117), D(70), E(0) #686670
詳解 (共 5 筆)
#1435782
轉貼某補習班解答:
A 緩起訴期間是二年,還沒到。
B 考 94 台非 215,「是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其效力未定,倘發現新 事實、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 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 因此失其效力。」
C 緩起訴條件是返還銀碗。
D 260規定
A 緩起訴期間是二年,還沒到。
B 考 94 台非 215,「是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其效力未定,倘發現新 事實、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 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 因此失其效力。」
C 緩起訴條件是返還銀碗。
D 260規定
| 第 260 條 | 不起訴處分已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 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 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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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71002
緩起訴處分期間倘發現新事證,而無得撤銷之事由時,檢察官仍得逕行起訴。
94 年台非字第 215 號
刑事訴訟法為配合由職權主義調整為改良式當事人進行主義,乃採行起訴猶豫制度,於同法增訂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許由檢察官對於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之案件,得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為適當者,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以觀察犯罪行為人有無施以刑法所定刑事處罰之必要,為介於起訴及微罪職權不起訴間之緩衝制度設計。其具體效力依同法第二百六十條規定,於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非有同條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即學理上所稱之實質確定力。足見在緩起訴期間內,尚無實質確定力可言。且依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於不起訴處分確定或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者,仍得以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為由,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本於同一法理,在緩起訴期間內,倘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認已不宜緩起訴,又無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三第一項所列得撤銷緩起訴處分之事由者,自得就同一案件逕行起訴,原緩起訴處分並因此失其效力。復因與同法第二百六十條所定應受實質確定力拘束情形不同,當無所謂起訴程序違背規定之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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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4357
回樓上:
已形式確定(再議期間屆至)
但猶豫期間經過,緩起訴未被撤銷才有實質確定
依題意,已經過一年,故應在猶豫期間,僅具形式確定力,尚未實質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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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074
§260本文反面解釋,緩起訴未期滿、未被撤銷得再起訴
乙嗣後發現金碗被竊,符合§260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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