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 稱普通地上權者,謂以在他人土地之上下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為目的而
使用其土地之權。關於地上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B)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
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C)地上權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D)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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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1), B(449), C(2622), D(671), E(0) #2686670
統計: A(861), B(449), C(2622), D(671), E(0) #2686670
詳解 (共 9 筆)
#4761931
第 834 條
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a)
第 833-2 條
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第 841 條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c)
第 836-1 條
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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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0629
自我筆記 給自己看的
地上權不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之滅失而消滅。
(記法:那塊地就還在那 不會因為上面的建築物沒了就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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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1831
民法第三章地上權
(A)正確è民法§834:「地上權無支付地租之約定者,地上權人得隨時拋棄其權利。」
(B)正確è民法§832-2:「以公共建設為目的而成立之地上權,未定有期限者,以該建設使用目的完畢時,視為地上權之存續期限。」
(C)錯誤è民法§838-1:「土地及其土地上之建築物,同屬於一人所有,因強制執行之拍賣,其土地與建築物之拍定人各異時,視為已有地上權之設定,其地租、期間及範圍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者,得請求法院以判決定之。其僅以土地或建築物為拍賣時,亦同。
前項地上權,因建築物之滅失而消滅。」
(D)正確è民法§836-1「土地所有權讓與時,已預付之地租,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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