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第二十一條規定,導師、任課教師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時,應立即按學..-阿摩線上測驗
1F Hsiao-man Yeh 高二上 (2013/06/17)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第 21 條 導師、任課教師或學校其他人員知有疑似校園霸凌事件及學校確認成立校園霸凌事件時,均應立即按學校校園霸凌防制規定所定權責向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依前項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利益考量或法規另有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檢舉人、證人及協助調查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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