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 公務員甲承辦工程招標,涉嫌受廠商乙請託洩漏底價,乙因此得標。甲、乙在偵查中未選任辯護人, 甲矢口否認洩漏底價,乙則坦承不諱,檢察官遂以二人共犯主管職務圖利罪(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 第 1 項第 4 款最輕法定本刑有期徒刑 5 年以上)起訴。有關本案之辯護人選任或指定,下列敘述何者 正確?
(A)本案係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檢察官未為甲、乙指定辯護人係屬違法
(B)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得隨時決定是否選任辯護人
(C)本案係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審判長不得為其二人指定共同辯護人
(D)本案係審判中任意辯護案件,甲、乙因利害相反,刑事訴訟法明定不得選任共同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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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1), B(57), C(842), D(75), E(0) #3139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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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358
第 31 條(強制辯護案件與指定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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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3092
第 287-1 條 法院認為適當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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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07126
第 31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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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4669

31條第一項

三高礙原民,中低收其他。

31條第五項

偵原礙法扶,侯律4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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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9679
有下列情形之一,於審判中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
一、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案件。
二、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
三、被告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
四、被告具原住民身分,經依通常程序起訴或審判。
五、被告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而聲請指定。
六、其他審判案件,審判長認有必要。
前項案件選任辯護人於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被告有數人者,得指定一人辯護。但各被告之利害相反者,不在此限。
指定辯護人後,經選任律師為辯護人者,得將指定之辯護人撤銷。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身心障礙,致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具原住民身分,於偵查中未經選任辯護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應通知依法設立之法律扶助機構指派律師到場為其辯護。但經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主動請求立即訊問或詢問,或等候律師逾四小時未到場者,得逕行訊問或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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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5715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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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C,本案係審判中強制辯護案件,甲、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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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7324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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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選項錯誤部分 本案為偵查中強制辯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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