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依據「教師法」規定,各級學校對於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如何處理?
(A) 予以資遣
(B)予以停聘
(C)予以解聘
(D)予以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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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6), B(50), C(79), D(50), E(0) #2381213

詳解 (共 1 筆)

#4131067

教師法第十五條:現職工作不適任或現職已無工作又無其他適當工作可以調任

者或經公立醫院證明身體衰弱不能勝任工作者,報經主管教育行政
機關核准後予以資遣

教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本法第十五條有關資遣原因之認定,由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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