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是人民主權的最後課責手段,但卻是一項相當緩慢的方法?
(A)選舉
(B)罷免
(C)創制
(D)複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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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59), B(625), C(66), D(76), E(0) #223277

詳解 (共 8 筆)

#231687
選舉有時間週期,罷免可以在當選後到下次選舉前,這段任職期間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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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935
罷免>>不是每個國家有此制度,所以根本不能選

創制/複決>>與課責無關,這是對[事]的決策,不是對的

所以只有A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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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498
想一想是選舉了 做不好就是做4年 更糟的是連任(我國現況) 要等到2016


增憲§2

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罷免也是需要一段時間的運作才能完成 比起選舉相對而言 花費的時間比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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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417
對於違反人民主權的民選政治人物或行政首長,人民可以在短時間內團結醫治投票予以罷免(例如蔡正員立委,可惜沒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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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023
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1/4之提議,2/3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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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1420
醫治→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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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38
= = 罷免不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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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355
有高手可以解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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